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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执法相关配套制度
    时间:2011-09-01 10:22

    厦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三、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赔偿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规定而给予当事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贪污、受贿、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7)越权执法的。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由委行政责任领导小组研究实施。

     

     

     

     

     

     

     

     

     

     

    厦门市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制度

      

     一、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二、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后应做到奖惩分明。对成绩突出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厦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健全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考核、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对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是否按规定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存在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 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对所属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填写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决定或申报先进集体或个人:

    (一)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二)出现错案或执法过错的;

    (三)未适用法定程序及填写或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四)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厦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一、职业道德(15分)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3分)。出勤率90%以上得3分,80%2分,70%1分,6%以下者不得分。

    2、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以言代法,以赔代罚(4分)。发现违反一次扣2分。

    3、公开执法,公开执法程序和依据,公开处理结果(4分)。发现问题酌情扣分。

    4、不刁难当事人,不打击报复当事人,执法中不骄横傲慢、态度粗暴,发现问题酌情扣分。

    二、廉洁自律(15分)

    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收费不给票、给假票或废票,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娱乐性活动,不准截流私分罚没财物,不准借执法之机搞权钱交易,发现有存在其中一项的扣相应分。

    三、办案质量(30分)

    1、文书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有遗漏签名等,有否越权行为,涉及犯罪行为有否移送,有否依职权审批,有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纪录,鉴定检验报告是否规范(10分),抽查制度案卷发现上述问题的每份扣2分。

    2、案由是否客观,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使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实行罚缴分离(15分),抽查年度案卷发现有上述问题的每份扣3分。

    3、案卷装订是否整齐,是否有卷宗目录,记录是否清晰(5分),抽查年度案卷发现有上述问题的每份扣1分。

    四、完成任务情况(30分)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5分),未完成的项目扣相应分。

    2、结案率90%以上,错案率2%以下(10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3、每月小结上报任务月报表(3分),未上报的月份扣相应分。

    4、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任务(2分),未完成的酌情扣分。

    五、服务质量(10分)

    1、坚持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项制度(5分),未做好的酌情扣分。

    2、礼貌用语,优质服务(5分),未做好的酌情扣分。

     

     

     

     

     

     

    厦门市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至两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二、交通行政检查由交通运输局法规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实施。

    三、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实施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五)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执法文明;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检查人员要立即制止,责令其改正;

    (二)对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的,检查人员要立即制止,责令其改正;

    (三)执法人员不持证(行政执法证)上岗或者着装不整齐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五、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的总结材料,分送各执法单位和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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