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规范性文件_厦门市交通运输局_英皇娱乐_英皇娱乐官网¥下载平台

英皇娱乐_英皇娱乐官网¥下载平台

图片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英皇娱乐_英皇娱乐官网¥下载平台印发《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交综运规〔2023〕1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运输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各汽车租赁企业:

  《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于2023年5月19日经我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4日

  

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在厦门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并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参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遵循量化考核、公正公开、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须将相关信息接入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思明区、湖里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岛外各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所属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实施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行为: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变更报备、租赁车辆、许可期限、车辆保险、人员配备、非法经营、运营状况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配合管理、平台管理、安全员证、车辆定位、身份核验、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车辆管理、公开透明、租赁合同、投诉处理、应急救援、提醒告知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诚信考核、资金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疾病防控等情况;

  (五)表彰奖励:规范化经营、节能减排、社会公益、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

  具体考核项目和标准,按照《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执行。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分值为900分,加分分值为100分,总分值共计1000分;每一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不计负分。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可根据不同年度考核重点,适时对考核项目、分值予以调整。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总分合计在90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总分合计在700分(含)至90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总分合计在600分(不含)至70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总分合计在600分及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级。

  考核周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考核标准》,在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向辖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报送材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日常检查

  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按照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对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进行检查,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收集、核实企业有关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荣誉表彰等相关信息,一并作为评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的依据。

  (二)年度考核

  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若与实际不符,应要求企业作出说明。核实后,根据《考核标准》,结合日常检查记录,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三)结果公示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应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或举报,逾期不再受理。各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评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各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厦门市汽车租赁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布,同时推送至信用管理工作平台,并通报厦门市汽车租赁暨汽车共享服务行业协会。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可将年度考核B级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厦门市汽车租赁暨汽车共享服务行业协会可对AAA级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存在问题,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